聲請公示送達
士林簡易庭(民事),士司聲字,112年度,40號
SLEV,112,士司聲,40,20230505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司聲字第40號
聲 請 人 聖得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明珠


相 對 人 郭琮慧
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,不知相對人之姓名、居所者,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。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辦理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地號等1 9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,依都更條例權 利變換程序陳旺邦取得一戶房地並得領回差額價金新台幣00 00000元(但須扣除稅費),因其全體繼承人未受領,聲請人 欲依民法326條辦理提存,詎相對人招領逾期而遭退回,聲 請人無法得知相對人實際住居所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等語。
三、經查,本院委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派員訪查結果, 相對人確實居住於系爭地址,有該分局函覆可佐。故相對人 住居所應非不明。而聲請人向相對人系爭地址寄送郵件,以 招領逾期而退回,固有聲請人所提退回信封附卷可參,然尚 無從即認相對人實際上已不居住該址址,故聲請人稱不知相 對人住居所,而聲請公示送達,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 不符。從而,本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5  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聖得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