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士簡字第161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吳文翔
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年度
偵字第289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吳文翔犯圖利聚眾賭博罪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扣案之麻將壹副、牌尺肆支、搬風骰壹顆、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均沒收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
二、爰審酌被告吳文翔為牟小利,而攬人聚賭,所為非是,兼衡 其生活狀況、智識程度,併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 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。扣案之麻將1副、牌尺4支、搬風骰1顆,為供犯罪所用之 財物,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。又扣案新臺幣1 50元,屬於被告犯罪所得,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 規定宣告沒收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0條第1項、 第454條第2項,刑法第268條、第55條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 第38條第2項、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
附錄: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
刑法第268條
意圖營利,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