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朴簡調字,112年度,75號
CYEV,112,朴簡調,75,202305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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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朴簡調字第75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韓冬梅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亭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起訴
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
109,87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98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寶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
書記官 江芳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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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