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朴小字第95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
訴訟代理人 鄒宗育
被 告 林郁翔
法定代理人 林坤蔚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
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,672元,及自民國112年1月16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其中新臺幣852元由被告負擔,其餘由
原告負擔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法 官 陳寶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,非
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
書記官 江芳耀
註1: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。
註2: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(元以下四捨五入)
(一)零件殘價=取得成本÷(耐用年數+1),即6,080元【計算
式:6,080÷(5+1)=1,013】。
(二)折舊額=(取得成本-殘價)×1/(耐用年數)×(使用年數
),即1,858元【計算式:(6,080-1,013)×1/5×1(10/1
2)=1,858】。
(三)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=(新品取得成本-折舊額),即4,
222元【計算式:6,080-1,858=4,222】。
註3:得請求賠償車輛修繕費用
(鈑金825元+烤漆5,625元+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4,222元
)=10,672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