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就學貸款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嘉簡字,112年度,69號
CYEV,112,嘉簡,69,202305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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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嘉簡字第69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
訴訟代理人 吳玉
蔡雅欣
被 告 柯書亞柯家裕



蔡美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96,138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3,2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柯書亞蔡美玲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 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柯書亞於就讀南華大學期間,邀同被告蔡美 玲為連帶保證人,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額度80萬元之放款借 據(下稱系爭放款借據),依系爭放款借據第4 條第1項第2 款之約定,原告憑被告柯書亞於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 「撥款通知書」撥款,共申請撥款12筆,金額總計為570,28 4 元,依系爭放款借據第4 條第2 項第1、3款約定,借款人 應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,按每一學期 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規定,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。又上開借款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郵儲 金機動利率加碼0.55%浮動計算,自105 年8 月1 日起改按 一年期定期郵儲金加碼0.15%浮動計算,另依原告99年9 月 16日銀消金乙字第09900437701 號函為紓解學生還款壓力, 原告自行吸收0.06%,112年1月11日當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1.435%,故其就學貸款利 率為1.435%( 計算式:1.435%+0.15 %-0.06 %=1.525% ) 。 另依系爭依放款借據第6 條約定,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 時,依約除應就遲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



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 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在 6 個月以內者,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%,逾期超過6 個 月者,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%加計違約金。倘經原告 依借據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將借款人積欠之本息轉列催收款 項時,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,上開所定利息及本金之遲延 利息,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原告借款利率加碼年利 率1 %固定計算;上開所定本金及利息之違約金,其利率改 按上開遲延利率10%(逾期在6 個月內部分)或上開遲延利 率20%(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)計算。詎被告柯書亞自111年 10月1日預定收息日(即被告柯書亞應於111年10月1日前繳 納111年9月1日至111年9月30日之本息,故本件利 息起算日為111年9月1日) 起未依約履行清償,所有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,迄今尚積欠本金296,1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、違約金未清償,屢經催討,仍未蒙繳納,原告業於112 年1月11日將上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。被告蔡美玲為本件就 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,依約自應就此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,  爰依消費借貸、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 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  
三、被告柯書亞蔡美玲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 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、放款借據(就學貸款專用) 、就學貸款申請/ 撥款通知 書、就學貸款利率表、利率資料、催收/ 呆帳查詢單等件為 證,本院依上開證據所載清償期限、方式、利息及受償數額 為調查之結果,核與原告所述事實相符,又被告蔡美玲就原 告主張之事實,經受合法之通知,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 準用同法第280 條第3 項、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,則原告主 張之事實,可堪信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 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,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本件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3,2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31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思睿


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31  日 書記官 周瑞楠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
借款金額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起訖日 年利率 570,284元 296,138元 自111年9月1 日起 至111年9月27日止 1.275% 自111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,按左列利率20% 計算之違約金。 自111年9 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1.4%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1 月10日止 1.525% 自112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.525%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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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