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簡字第284號
原 告 蔡秉勳
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坤霖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0萬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2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周欣怡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
書記官 阮玟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