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遺產分割登記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嘉簡字,112年度,262號
CYEV,112,嘉簡,262,202305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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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簡字第262號
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(Stefano Paolo Bertamini)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侯文通、侯**、侯青妤即侯文通之監護人間撤銷
遺產分割登記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,補正下
列事項,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,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,提起撤銷遺產分割之訴,除法
律另有規定外,應以包含債務人在內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,
其當事人始屬適格。又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就被繼承人之全部
遺產整個分割後,該分割遺產協議係存在於被繼承人之遺產
整體,並非僅就某個別遺產協議分割,則繼承人之債權人應
不得以全部遺產中之個別財產分配有害及債權,就該個別財
產之分配訴請法院撤銷。另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被告「侯**」
個人資料不明,起訴亦不合程式。而本件分割繼承登記資料
已查覆,且依卷附資料除起訴狀所附土地及建物外,被繼承
人尚有其他繼承人及其他遺產,原告應到院閱卷(請先提出
閱卷聲請狀,並與書記官連絡閱卷時間),並以訴狀表明適
格之全體被告(若有漏列,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
項第1款規定,逕以判決駁回之)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
判決事項之聲明,另被告侯青妤為侯文通之法定代理人,而
侯生之繼承人,請具狀補正被告侯青妤為侯文通之法定代
理人,及具狀表示是否撤回被告侯青妤。
二、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完整姓名、地址、訴之聲明之更正書狀,
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周欣怡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
書記官 阮玟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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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