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嘉簡字,112年度,187號
CYEV,112,嘉簡,187,202305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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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嘉簡字第187號
原 告 黃惠玫


被 告 余祐禎


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經
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333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
前來,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,000,000元,及自民國111年12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二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
(一)被告能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給陌生人使用,可能使他人遂行 詐欺取財犯行,且可用以掩飾、隱匿犯罪所得,仍不違背其 本意,基於幫助詐欺取財(無證據證明知悉下述詐騙集團將 以何方式施行詐騙)及幫助掩飾、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 、來源、去向之不確定接續故意,於民國111年4月間某日( 25日以前),在嘉義火車站前之統一超商,將其申辦之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帳號: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系爭帳 戶)之存摺、金融卡及寫有密碼之紙條,交給真實姓名、年 籍不詳之詐騙集團(成員人數、身分均不詳,無證據證明達 3人以上,亦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人,下稱系爭詐騙集 團)成員,而將系爭帳戶提供給本件詐騙集團用以收取及掩 飾、隱匿詐欺所得財物而幫助之。嗣本件詐騙集團取得系爭 帳戶,即由某或數成員,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及 詐欺取財、洗錢之犯意聯絡,以附表所示方法,向甲○○施以 詐術,致其陷於錯誤,而於附表所示時間,將附表所示金額 之款項轉帳、匯款至系爭帳戶。
(二)原告因被告提供帳戶之行為,受有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 元之金錢損害。為此,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 訴訟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。  




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本院得心證的理由:    
(一)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 ;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。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;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,亦同;造意人及幫助人,視為共同行為 人,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。(二)原告主張被告將系爭帳戶之存摺、金融卡及寫有密碼之紙條 ,交給真實姓名、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,而後原告於附表所 示時間、方式遭到詐騙而匯款1,000,000元至被告之系爭帳 戶中,之後遭人提領一空的事實,有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 44號判決書為證(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20頁),並經本院調閱 上開刑事案件資料核閱屬實,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 ,堪信為真。
(三)又被告將系爭帳戶的存摺、提款卡提供予他人,以被告的智 識經驗,應能知悉該帳戶即能作為犯罪過程中轉帳、匯款、 提款的工具,並可避免警方溯源追查,被告仍將該帳戶的存 摺、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,顯然是基於縱使他人將系爭 帳戶的存摺、提款卡用以從事詐欺取財的侵權行為,也不以 為意的幫助行為,依上開規定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。(四)準此,原告依照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賠償其因遭 詐騙集團成員詐騙而匯入系爭帳戶款項1,000,000元,為有 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綜上,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法律關係,訴請被告給付 1,000,000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2月29日 (送達證證書見附民卷第9頁)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的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,核與本 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列,併此敘明。  七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。原告請求本院供擔保宣告假執行,僅係促使 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發動,本院無庸為准駁之諭知,附 此說明。
八、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,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,毋庸繳納裁判費 ,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,故無訴訟費 用負擔問題,併予敘明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9   日

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謝其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9   日 書記官 李珈慧
附表:
編號 告訴人 (被害人)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(新臺幣) 1 甲○○ 以「LINE」暱稱「孫依芯Sunnie」,介紹左揭告訴人至「承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」網站投資,致左揭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多筆至數個金融機構帳戶,其中1筆係匯入系爭帳戶 111年4月26日 13時30分 1,000,00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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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承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