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嘉簡字,112年度,10號
CYEV,112,嘉簡,10,202305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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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嘉簡字第10號
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


訴訟代理人 簡宏仁
林莞淳
被 告 唐敏華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就本院110年度
易字第326號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
度附民字第108號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言詞
辯論終結,因本件被告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0,000元,及自民國110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18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寶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18  日 書記官 江芳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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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