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調解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嘉小調字,112年度,742號
CYEV,112,嘉小調,742,202305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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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小調字第742號
聲 請 人 張坤池
相 對 人 李姵樺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。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,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 之規定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、第405 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高雄市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,依前揭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、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26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思睿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周瑞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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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