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嘉小調字,112年度,733號
CYEV,112,嘉小調,733,202305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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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小調字第733號
聲 請 人 何峻
相 對 人 孫緯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於民國110年3月22日遭不詳姓名之 人詐騙,於嘉義市使用智慧手機網路轉帳方式匯款100,000 元入被告所有之國泰世華金融機構000000000000號帳戶,被 告無法律上的原因受有利益,致原告受損害,依民法第179 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全數金額等語。原告本件請 求權基礎為民法不當得利法律關係,於民事訴訟法並無特別 審判籍之規定,合先敘明。而被告均係設籍於新北市三重區 ,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依前揭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,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 轄,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25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謝其達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25  日 書記官 李珈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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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