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嘉小調字,112年度,698號
CYEV,112,嘉小調,698,202305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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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小調字第698號
聲 請 人 何金鳳
相 對 人 劉家豪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 明文規定。
二、原告主張於民國111年3月22日因詐騙而匯款新臺幣20,131元 元,至被告所有之帳戶,被告嗣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,爰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起訴請 求被告返還前揭款項等語。經查,本件被告戶籍地為彰化縣 ,有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稽,所以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,顯屬違誤,本院依職權移轉管轄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11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謝其達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11  日 書記官 李珈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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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