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嘉小調字,112年度,611號
CYEV,112,嘉小調,611,2023050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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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小調字第61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張坤池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彥東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
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
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,000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1,500元,並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合計2,500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
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
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謝其達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
書記官 李珈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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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