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嘉小字,112年度,184號
CYEV,112,嘉小,184,20230504,1

1/1頁
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
112年度嘉小字第184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
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
被 告 盧憶安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,320元,及自民國112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 4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(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 4  日 書記官 林金福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