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小字第175號
原 告 君臨天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楊家祥
訴訟代理人 陳俊銘
被 告 陳新平
訴訟代理人 蕭龍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楊家祥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;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 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;他造當事人,亦 得聲明承受訴訟;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 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170條、第175條第 1項、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何佩玲,於民國112年3月1日變更 為楊家祥,有原告提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、嘉義 縣中埔鄉公所112年2月22日中鄉建字第1120002729號函在卷 可稽,惟兩造均未聲明承受訴訟,依前開說明,自應由本院 依職權裁定命現任主任委員楊家祥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之承 受訴訟人,承受訴訟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羅紫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柏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