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員林簡易庭(民事),員簡字,112年度,114號
OLEV,112,員簡,114,202305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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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員簡字第114號
上 訴 人 張婧筠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有福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2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。而本件上訴
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6、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,050元
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
第2項前段之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
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火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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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