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
員林簡易庭(民事),員司調字,112年度,216號
OLEV,112,員司調,216,20230531,1

1/1頁
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員司調字第216號
聲 請 人 東莞市翔泰五金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劉懿嫻


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士維間履行契約義務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
解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:一、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 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。民事 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又行政團隊應就聲請 調解事件、強制調解事件進行篩選,如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,得逕以裁定駁回。法院加 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5條亦有明定。該條之立法 理由略以:「修正之民事訴訟法擴大強制調解事件之範圍, 各地方法院強制調解事件勢必增加,案件篩選機制之建立相 形重要。唯有落實篩選機制,將當事人無調解意願、不能調 解、顯無調解必要、顯無成立調解之望等事件,予以排除, 始能有效運用調解資源,避免造成程序浪費。至具體個案有 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,則由行政 團隊依據當事人所提書狀、案件詢問表、卷證資料、行政團 隊查詢紀錄等為綜合判斷。」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黃士維係立旺車業深圳有限公司(下 稱立旺公司)之實質負責人,立旺公司曾向聲請人購買五金 零組件,尚欠貨款人民幣56萬元未清償,相對人雖出具保證 書擔保前開欠款之清償,惟迄今仍未清償。爰聲請調解,請 求相對人清償欠款等語。
三、經查,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5日檢附聲請人之民事調 解聲請狀影本,通知相對人黃士維陳明有無調解之意願,惟 相對人業已陳報其無到院調解之意願等情,有本院員林簡易 庭通知函、送達證書、陳報意願函等件在卷可稽。相對人既 陳報無到院調解意願,應認為本件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



之望。依首揭規定,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月  31  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翔泰五金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五金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