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協議
員林簡易庭(民事),員簡字,111年度,416號
OLEV,111,員簡,416,20230511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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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員簡字第41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初心國際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羅茗豪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佳玲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2年4月2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,770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具狀補正上訴理由,並檢附繕本1件。
理 由
一、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,並以上訴 狀表明上訴理由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441條第1項第 4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 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(上訴理由除外),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諸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3項規定自明。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 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 定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,亦未表明上訴 理由。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48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,770元,玆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 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正。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11 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
法 官 范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11  日 書記官 顏麗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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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初心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