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
112年度投簡字第272號
原 告 欣霖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玉萍
訴訟代理人 洪嘉蔚律師
被 告 黎洺呈
陳淑美
林慶仁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於簡易訴訟程序,原告之訴不 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 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,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,經 本院以112年度投補字第82號裁定命原告於前揭裁定送達後 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,400元,前揭裁定於民 國112年3月16日送達原告,而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,此有送 達證書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本院南投簡易庭詢 問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在卷可稽,應認原告之訴顯不合法, 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藍建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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