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南投簡易庭(含埔里)(民事),投簡字,112年度,249號
NTEV,112,投簡,249,202305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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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
112年度投簡字第249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
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

劉哲育
被 告 詹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分別於 (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15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 )。
二、本件原告主張其承保訴外人莊錫演所有,並由其駕駛車號00 0-0000號車輛,於民國111年2月10日12時32分在彰化縣○○鄉 ○○路○段000號前,遭被告駕駛車號0000-00號車輛擦撞致受 有損害,故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。惟本件交通事故 發生地位處彰化縣芬園鄉,故本件侵權行為之行為地應為彰 化縣,且被告設籍於彰化縣芬園鄉,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可 參。依上開說明,本院均無管轄權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10 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妍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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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