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
111年度投簡字第36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訴訟代理人 周依靜
張智賢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黃崇嵐
黃彰瑩
黃金村
黃雯琇
黃秀靜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,上訴人對
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人未表明上訴理由,自有上訴不合程式之情形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
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
書記官 藍建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