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南投簡易庭(含埔里)(民事),埔簡字,111年度,126號
NTEV,111,埔簡,126,202305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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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埔簡字第126號
原 告 黃定山
被 告 林展輝
林全福

訴訟代理人 林美雲
複代理人 林展輝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6日上午10時40分許,在本庭埔里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,茲因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 ,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
三、爰依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29 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藍建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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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