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埔簡字第126號
原 告 黃定山
被 告 林展輝
林全福
訴訟代理人 林美雲
複代理人 林展輝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6日上午10時40分許,在本庭埔里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,茲因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 ,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
三、爰依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建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