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北港簡易庭(民事),港小字,112年度,43號
PKEV,112,港小,43,202305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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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2年度港小字第43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蔡杰祐
吳祐吉
被 告 王采薰王豫屏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裁定(111年度潮小字第756號)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
1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,175元,及其中新臺幣40,814元自民國111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11 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(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11  日 書記官 伍幸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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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