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斗補字第181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吳依宸即吳佳萱
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
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5,034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500元。
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2份,逐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(即訴
之聲明)、訴訟標的(即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)及其原因事
實,並具體敘明本件請求金額35,034元,其中電信費、違約
金各若干元?又違約金之計算式、計算依據、電信費繳款期
間為何?暨檢附歷史帳單及相關證據資料影本,請自行核算
請求金額是否正確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
法 官 楊鑫忠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昌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