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債權不存在
北斗簡易庭(民事),斗簡字,112年度,128號
PDEV,112,斗簡,128,202305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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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斗簡字第128號
原 告 邱建輝
監 護 人 邱俊程
訴訟代理人 賴昭彤律師
被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,被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
有限公司聲請移轉管轄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是法院將訴訟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之前提,係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,倘法院對於訴訟有管轄權,自不能移送其他有 管轄權法院。又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,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 轄區域內者,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。但依第四條至 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,由該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 20條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之公司營業所及住所地均位於新北 市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,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。又兩造間並未約定債務履行地,且原告提出之委託書及確 認書影本上亦未載明債務履行地為彰化縣,原告對此並未舉 證,故鈞院並無管轄權,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之規定,聲請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云 云。
三、經查,本件相對人即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聲請人受讓遠傳電信 公司3個門號之手機電信費用債權不存在,而本件係相對人 即原告以一訴對亞太電信(股)公司等5名被告提起確認電信 費用債權不存在,而為被告多數之共同訴訟,依上揭規定, 原告邱建輝申請之台灣大哥大門號手機,其簽約地為彰化縣 和美特約店,其履行地為彰化縣和美鎮北連路,此有申請書 在卷可按,本院因此取得多數被告其中一人之管轄權,亦取 得對聲請人之管轄權;另因本件為共同訴訟,則本院對於其 他被告,依上揭規定同取得管轄權,而聲請人即被告億豪管 理顧問(股)公司認本院無管轄權,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,移轉本件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,容有誤 會,礙難照准。




四、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,惟依上 開規定,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,在管轄權上並無錯誤, 聲請人以本院無管轄權而聲請移送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,並 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11 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11  日    書記官 蔡政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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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