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北斗簡易庭(民事),斗簡字,111年度,47號
PDEV,111,斗簡,47,202305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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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斗簡字第47號
原 告 連文定

林恩云
上2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
被 告 劉金銘

宏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孫聖婷
訴訟代理人 林靜城
被 告 蔡麗娟
鄭怡君


鄭穎蒼
鄭素靜
慶安景觀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俊整
被 告 金蘭園藝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俊整
上列2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
本件因原告與被告陳俊整私下和解,是否抵充仍有不明,尚有應
行調查之處,應再開辯論程序,特定於民國112年6月8日上午9時
在本院第21法庭行視訊言詞辯論程序,特此裁定,不另通知。請
原告先行提出抵充方案陳報本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
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
書記官 蔡政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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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慶安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宏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金蘭園藝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