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北斗簡易庭(民事),斗簡字,111年度,30號
PDEV,111,斗簡,30,2023050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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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斗簡字第3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林美華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邱炳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,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
定為新臺幣(下同)81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,215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
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
特此裁定。另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應補正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
法 官 楊鑫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
書記官 陳昌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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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