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內湖簡易庭(民事),湖簡字,112年度,462號
NHEV,112,湖簡,462,202305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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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湖簡字第462號
原 告 羅淑瀞
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
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
定為新臺幣(下同)413,53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52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,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
抗告。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
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
書記官 許慈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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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