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服務費
內湖簡易庭(民事),湖簡字,111年度,918號
NHEV,111,湖簡,918,2023050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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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湖簡字第91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新儲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楊啟昌
訴訟代理人 鄭秀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富士通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
上訴。查,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86,746
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63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
書記官 許秋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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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儲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灣富士通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通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