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
原 告 洪黃淑麗
訴訟代理人 李振華律師
被 告 李恒毅
被 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
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
共同複代理人 陳柏元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湖簡字第113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
事件)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5 月25日辯論終結,並於中
華民國112年5月25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。
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蔡志宏
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
通 譯 江純慧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
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、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,事實理由均引用兩造歷次書狀及歷次言詞辯論筆錄,其中准賠項目及金額均見今日言詞辯論筆錄,不另作判決書: 主 文
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81,247 元,其中被告李恒毅自 民國110 年11月16日起,被告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 110 年11月12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三、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可以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
書記官 趙薇莉
法 官 蔡志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
書記官 趙薇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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