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簡字第554號
原 告 杜秋嫻
一、上列原告杜秋嫻因被告許傳達毀棄損害等案件(本院111年度
審簡字第1388號),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(本院111年度審
附民字第1932號),因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傢俱家電
賠償費用新臺幣(下同)7萬5000元部分,非屬被告所涉刑事
案件判決所認定之過失傷害罪範圍,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
7條第1項規定「因犯罪而受損害」之要件,因此原告就該部
分應另行繳納裁判費用。查上開訴訟標的金額為7萬500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。
二、原告並應提出書狀補陳請求項目之相關估價單據、統一發票
影本。另因原告非本件所有權人,請提出債權轉讓證明或以
書狀陳明原告得請求本件房屋損害之法律上依據。上開所提
補正書狀及後附資料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對造人數
提出影本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
書記官 陳香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