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買賣價金
中壢簡易庭(民事),壢簡字,112年度,497號
CLEV,112,壢簡,497,202305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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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簡字第497號
原 告 伊加伊有限公司(板橋分公司)


訴訟代理人 陳郁宗
法定代理人 萬名娟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偉傑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
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
新臺幣(下同)291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200元,扣除前
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2,70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
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鄭涵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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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伊加伊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板橋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伊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