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中壢簡易庭(民事),壢保險小字,112年度,44號
CLEV,112,壢保險小,44,2023051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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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4號
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
訴訟代理人 林哲銘


被 告 吳學昇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,038元,及自民國112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11  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11   日 書記官 鄭涵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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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