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小字,112年度,1347號
SJEV,112,重小,1347,202305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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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小字第1347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
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金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6
,98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
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
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楊家蓉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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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