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小字第1186號
原 告 鄭志岳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淵正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,00
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
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王雅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芊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