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簡字,111年度,666號
SJEV,111,重簡,666,20230519,3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重簡字第66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觔斗雲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凱威
訴訟代理人 吳藺薇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吳亞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
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
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9,352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之1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
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洪任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楊家蓉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觔斗雲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