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簡字,111年度,2022號
SJEV,111,重簡,2022,2023051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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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重簡字第2022號
原 告 陳緯宸
訴訟代理人 羅盛德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周郁彬
訴訟代理人 鄭閔鴻
訴訟代理人 陳科禎
訴訟代理人 林茂淳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9日上午11時30分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11  日 法 官 趙義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11  日 書記官 張裕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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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