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簡字,111年度,1809號
SJEV,111,重簡,1809,20230531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111年度重簡字第1809號
原 告 張再德

被 告 許良博



訴訟代理人 許木川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
事訴訟(111年度附民字第199號),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,於
民國112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,000元,及自民國111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原告主張:
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11日10時47、48分許間,在其位於新北 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弄0號2樓住家窗邊臨街道側,因停車、 碰撞賠償等問題與原告發生爭執,心生不滿,竟基於公然侮 辱之犯意,接續以「三小」、「狗生的」等語辱罵佇立在上 址對面1樓前街道上之原告,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,足 以貶抑原告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。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 )3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5%計算之利息,㈡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二、被告則以:兩造前於110年5月19日因被告配偶許陳素女將腳 踏車停放於紅白交叉路口,遭原告倒車時不慎撞損而有衝突 ,原告嗣後即以此為由不斷要求被告配偶許陳素女賠償,並 於當時先以:「骯髒人」、「妳錢不給我妳到時候給我試看 看,妳全家人都是這樣」等語辱罵被告配偶,更不斷以言語 挑釁被告,要求被告下樓語之單挑,被告始稱「三小」,並 表示不願單挑的人是「狗生的」,並無侮辱原告之意等語置 辯,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
(一)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經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43號刑 事判決認定屬實,被告並因而犯公然侮辱罪,處拘役10日



,如易科罰金,以1,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,有前開判決 在卷可憑(本院卷第15至第18頁)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前開案卷,核閱屬實,可認被告確實於其住家窗邊臨街道 側向佇立在其對面1樓前街道上之原告,以包含「三小」 、「狗生的」等字詞之系爭言詞辱罵原告等情,已如前述 ,被告雖辯稱係因原告與其配偶因腳踏車毀損之事故而有 衝突,原告並先行以「骯髒人」、「妳錢不給我妳到時候 給我試看看,妳全家人都是這樣」等語辱罵被告配偶並挑 釁被告云云,並提出原告與被告配偶言語衝突之光碟為證 ,然即便原告出言有所不遜,被告辱罵系爭言詞亦非正當 之反擊方式,是其前開抗辯,尚難採憑,堪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。
(二)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 。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 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,民法第18 4 條第1項前段、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次 按名譽有無受損害,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 判斷之依據,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 損,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,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 ,亦足當之(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著有判例可資參 照)。查本件被告接續以系爭言詞辱罵原告,衡諸一般社 會通念,系爭言詞自已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, 原告據此向被告請求精神上損害,自屬有據。爰審酌原告 111年度所得為159萬餘元,名下有房屋、土地各1筆,汽 車、田賦各2筆,被告111年度無所得,名下有房屋1筆、 土地2筆及汽車1筆,此有兩造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兩造 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結果在卷佐稽,復參以被告之加害 情形、原告所受傷勢及精神上所受痛苦等一切情狀,認為 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30萬元,尚屬過高,應以5,000元為 適當。
四、從而,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5,000元元 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3月3日(附民卷第7頁)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 ,逾此部分之其餘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。五、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,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, 並無必要。至原告敗訴部分,其假執行之聲請,即失所附麗 ,應併予駁回。
六、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由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本庭之事



件,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2 項之規定,免納裁判費,本 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,故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 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,併此敘明。  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王雅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書 記 官 陳芊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