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鳳山簡易庭(民事),鳳補字,112年度,242號
FSEV,112,鳳補,242,202304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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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補字第242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債務人洪承浤洪慶耀發支
付命令,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
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13,584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4,52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
4,02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
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
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
書 記 官 陳冠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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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