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鳳山簡易庭(民事),鳳補字,112年度,184號
FSEV,112,鳳補,184,202304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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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補字第184號
原 告 劉鳳如
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佳南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,5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,另具狀聲請訴
訟救助(本院民國112年度鳳救字第2號),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
訟救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
預納之訴訟費用,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,則原
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
書 記 官 陳冠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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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