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鳳簡字第23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黃夜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繪竹間返還消費寄託款事件,上訴人對
於民國112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
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5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9
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,
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未陳明上訴理由,請併為補
正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麗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