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2年度,639號
KSEV,112,雄補,639,202304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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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雄補字第639號
原 告 擎億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德修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曾聲請
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
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94,27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
,1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餘1,600元未繳。
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
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林雅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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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擎億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大造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