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2年度,620號
KSEV,112,雄補,620,202304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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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雄補字第620號
原 告 頌真砂石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綉雯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福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債
務人發支付命令,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
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7,77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
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以外,尚餘500元未繳。
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、第436條第2項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
書 記 官 蔡佩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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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頌真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王福建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