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雄補字第573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訴訟代理人 劉秉浩
被 告 王川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
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。但因被告異議視為起訴
後,依原告之聲明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9,996元,應徵收第一
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已繳納之500元,尚應補繳500元。因此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補繳,超過期限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
書記官 吳紫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