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2年度,495號
KSEV,112,雄補,495,202304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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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雄補字第495號
原 告 高銀晚

上列原告與被告御棠營造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37,94
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6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
書 記 官 吳語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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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御棠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