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遺產分割登記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2年度,196號
KSEV,112,雄補,196,2023042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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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雄補字第196號
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訴訟代理人 吳俞穎

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茂峯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佰柒拾元,應予返還。 理 由
一、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,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提起 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,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,在使其債 權獲得清償,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, 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;如被 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 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(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、99年度台抗字第222 號裁判意旨參照)。 又債權人提起撤銷訴訟,其所得之利益為其債權,包括消費 款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在內,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至起訴時 止之利息及違約金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 年法律座 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決議可參)。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請 求撤銷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 段368 建號建物(即門牌號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○0 號 建物,與前揭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)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 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,並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,依前揭說明,原告主張之上開債權,含本金加計算至訴訟 繫屬日即民國111 年6 月16日之利息、違約金等,共計761, 867元,而被繼承人高昌宏所遺、經其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 之系爭不動產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核定總額為1,574,260 元 ,再按被告高茂峯之應繼分比例為4 分之1 計算,其就系爭 不動產潛在應有部分之交易價額為393,565 元,尚低於原告 債權總額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3,565 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,300 元。原告前自行繳納5,070 元,有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,計溢繳770 元,是 本件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有溢收情事,爰裁定予以退還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1 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1 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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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