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雄聲字第2號
聲 請 人 歐優龍
上列聲請人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0年度雄簡字第一0五九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。聲請人就取得第一項之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;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、錄影內容之 人,就取得之錄音、錄影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,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 1 項、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院110年度雄簡字第1059號損害賠償事件 (下稱系爭事件)有開庭審理,因聲請人認有知悉開庭全部 內容之必要,爰依法請求提供法庭錄音光碟等語。三、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,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揆諸上揭規定,其聲請交付 該日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惟依上開規定 ,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,爰裁定 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振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