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公司借款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簡字,112年度,590號
KSEV,112,雄簡,590,202304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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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雄簡字第590號
原 告 御庭健康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孫玉龍
訴訟代理人 葉信義
被 告 孫黃秀蘭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司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返還借款新臺幣190,000 元,惟 本件被告住所地於高雄市左營區,依民事訴訟管轄以原就被 之原則及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,應由臺 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兩造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,原 告復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,逕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19 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許弘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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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御庭健康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健康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