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雄小字第802號
原 告 洪菲襄
被 告 謝明學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提供其名下金融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,原 告被詐騙於民國110年9月17日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便利商 店轉帳匯款至被告提供之帳戶,原請求被告賠償財產損失新 臺幣40,000元等語。經查,被告設籍於新北市,而本件原告 匯款地在高雄市左營區,可見侵權行為地係在高雄市左營區 ,屬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轄管。是依前揭規定應以臺灣橋頭 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。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,爰將本件移 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