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雄司補字第37號
聲 請 人 吳美絨
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尤思云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,聲
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確認兩造
間就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330建號建物(下
稱系爭房地)並無借名登記契約關係存在。系爭房地業以新
臺幣12,000,000元轉賣予訴外人,故如兩造間無借名登記契
約關係存在,聲請人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12,000,000元之買
賣價金,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12,000,000元,
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,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,
000 元。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,應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
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